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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工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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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当厂址位于山坡或山脚处时,不应选择在受山洪威胁的地段,并应对山坡的稳定性等作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3.0.13厂址不应选择在下列地段或地区:
1地震断层和地震设防烈度高于9度的地震区;
2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工程地质严重不良地段;
3重要矿床分布地段和采矿陷落(错动)区界限内:
4爆破危险区范围内:
5风景区、森林、自然保护区和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6对飞机起降、电台通信、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测以及军事设施等有影响的地区;
7重要的供水水源保护区:
8坝或堤溃决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9有严重放射性物质污染影响的地区:
10全年静风频率超过60%的地区。

4.2.5青霉素类等高致敏性药品的生产厂房,应位于其他生产厂房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2.6高致敏性药品或生物制品等特殊性质的药品,必须采用专用和独立的生产厂房。

4.2.7血液制品的生产厂房应为独立建筑物,不得与其他药品共用。

4.4.3可燃液体罐区的布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相应集中布置在厂区边缘,且地势较低而不窝风的安全地段;
2应远离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3与罐区无关的管线、输电线严禁穿越罐区;
4当临近江、河、湖、海岸边布置时,应位于附近城镇、居民区、企业、码头、桥梁的下游地段,并应采取防止液体流入江、河、湖、海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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