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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冬季施工管理办法 

                                                                2015年11月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冬季施工行为,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T104-2011)等法律、规范,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冬季施工及对冬季施工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冬季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 自治区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冬季施工活动的抽查、巡查、指导、监督。 

第四条 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天稳定低于5℃即进入冬季施工期,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天高于5℃即解除冬季施工。冬季施工起止日期可根据当地气候实测确定,也可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章 冬季施工组织管理 

第五条 要求冬季施工的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编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冬季施工方案》,《冬季施工方案》经工程建设单位及工程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报当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第六条 《冬季施工方案》编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确保工程质量的方案; 

(二)有确保安全生产的措施; 

(三)有确保项目连续施工的资金使用计划; 

(四)有冬季施工所需的热源和材料供应来源,且有减少能源消耗的有效方案; 

(五)有力求施工段少,缩短工期的有效方案; 

(六)有制定冬季施工管理措施。 

第七条 编制冬季施工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冬季施工生产任务安排及施工部署; 

(二)工程项目的实物量和工作量,施工工序、进度计划和分项工程在不同的冬季施工阶段中施工方法和技术措施; (三)热源设备计划(包括供热热源和热能转换设备); 

(四)保温材料、外加剂材料计划; 

(五)冬季施工人员技术培训、劳动力计划; 

(六)工程质量控制; 

(七)冬季安全生产及防火措施。 

第八条 冬季施工场地要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一)排除现场积水、对施工现场进行必要的整理,截断流入施工现场的水源,做好排水措施,消除施工现场结冰因素; (二)施工场地积雪清扫后,不应堆放在机电设备、构件堆放场地附近; 

(三)搅拌机棚保温:搅拌机棚前后台的出入口应做好封闭、棚内保暖。应设置热水罐、外加剂储存容器。搅拌机清洗时的污水应做好组织排水、封闭好沉淀池、防止冻结、定期清理、污水管理保障畅通; 

(四)上水管、阀门井、消火栓井应做好保温; 

(五)做好原材料加热设备、设施的进场、搭设。 

第九条 冬季施工应做好如下资源准备: 

(一)根据冬季施工方案中选择的外加剂品种,结合市场供应情况,提出外加剂使用配方、品种、数量; 

(二)冬季施工所用的保温材料要求其保温性能好、价格便宜、就地取材,有良好的防火性能。根据冬季施工方案所选定的保温材料品种、规格、周转次数和工程量,提出使用计划和进场日期; 

(三)冬季施工燃料主要考虑生活用燃料、工程采暖施工热源用燃料,保证生产、生活的需要; 

(四)冬季施工前要做好热源器件的安装、调试; 

(五)冬季施工前要做好各个阶段施工仪器仪表的准备。 

第十条 冬季施工过程中要加强工程质量控制,主要施工方法和工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T104-2011)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持证上岗。从事特种技术岗位工种的,必须具备相关技术资格,未取得特种作业技术岗位证书的人员,严禁从事特种作业。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大型施工机械实行统一管理,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应当进行定期专项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冬季施工时应当符合下列文明施工要求: 

(一)采取安全、可靠的方法进行地下开挖施工,不得损坏地下设施; 

(二)建立防火管理责任制度,配备符合规范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 

(三)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11)的规定。应采用三相五线(TN-S)系统接零保护系统,保护零线从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引出,不得采用TN-C接零保护系统。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实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器材和消防用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要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冬季施工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并签署意见;并依据《冬季施工方案》加强冬季施工过程中的旁站、巡视、见证取样等有关质量安全的监理工作。 

第十九条 未编制《冬季施工方案》的建筑工程,监理单位有权责令施工单位改正,拒不整改的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停止冬季施工,并上报当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结合冬季施工特点,认真分析本地区冬季施工易发事故类型、原因,辨别查找各类重大事故隐患,并进行重点监管。加强对各方责任主体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狠抓各项措施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施工现场管理检查时,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施工单位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冬季施工方案情况进行检查; 

(二)查阅现场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的有关资料; 

(三)发现工程冬季施工违反本规定的,有权责令限期改正; 

(四)受理对施工现场管理的投诉,并负责查处。 执法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各方行为主体违反本规定,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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